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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s法规的问与答
为什么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中规定了无意痕量污染物的阈值?
《斯德哥尔摩公约》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条例》(参见第4(1)(b)条)通常对 "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存在的物质 "予以豁免。无意痕量污染物 "的概念来自于《斯德哥尔摩公约》,在欧盟其他化学品立法中并没有应用,而是设定了固定值,低于该值的物质不被视为受限物质。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弥补了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差距,为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物质定义了一个固定阈值,以促进统一和控制,并为经济经营者提供法律确定性。具体的阈值必须基于受限物质的具体特性。 阈值是对《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一种解释,符合欧盟法律的背景。
是否有可能生产、在市场上投放或使用并非有意使用附件一所列物质配制的物质,但其所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痕量超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附件一所规定的无意痕量污染物阈值?
禁止制造、向市场投放和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超过无意痕量污染物(UTC)阈值的物质,无论是其本身、混合物还是物品,但附件I中该物质条目中规定的特定用途或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作为参考标准除外(第 4(1)(a)条)。
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到物品中的低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附件一规定的无意痕量污染物阈值的物质能否被视为无意痕量污染物?
根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第3条,禁止制造、在市场上投放和使用附件一所列物质,无论是其本身、混合物还是物品。 因此,根据定义,禁止使用附件一所列物质,包括将其用于配制混合物或生产物品,除非在附件一的相关条目中增加了特定用途豁免,或将其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作为参考标准(第 4(1)(a)条)。
第4(1)(b)条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于该物质的有意使用,如第2(12)条中 "无意痕量污染物 "的定义所示:"'无意痕量污染物'是指偶然以极少量存在的某种物质的含量,低于该含量的物 质不能被有意义地使用,但高于现有检测方法的检测极限,以便进行控制"。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和《斯德哥尔摩公约》是否允许对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物进行再循环?
对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较低的废物,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第6.1条,除销毁或不可逆转的转化外,还允许有其他选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第 7(4)(a)条)保留了这一原则,并适用于含有附件IV所列任何物质或受其污染的废物。
如果附件一中有允许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豁免,那么该物质是否可以再循环?
第7(3)条明确禁止回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条例》附件IV所列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物质(包含在废物中),无论附件I是否对该物质的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规定了豁免。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附件一PFOA条目第一点和第二点中提到的25 ppb和1000 ppb的浓度限值适用于哪些物质?
自2020.07.04起,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作为杂质存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的最高无意痕量污染(UTC)浓度为25ppb。根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附件一第4条的规定,禁止生产、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浓度超过25ppb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
自2020.07.04起,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作为杂质存在的任何单个全氟辛烷磺酸相关化合物或全氟辛烷磺酸相关化合物组合,其无意痕量污染(UTC)浓度上限为1 000 ppb。此外,同样的浓度限制也适用于通过电离辐照或热降解生产的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以及含有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工业和专业用途混合物和物品中存在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根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附件一和第4条的规定,禁止生产、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超过1,000ppb的此类化合物。
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附件一的全氟辛烷磺酸条目中,"保护工人健康和安全的纺织品 "指的是什么?
附件一中的全氟辛烷磺酸条目以减损的方式规定了一个过渡期,允许在 2023 年 7 月 4 日之前生产、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全氟辛烷磺酸、其盐类和与全氟辛烷磺酸有关的化合物,用于生产憎油性和憎水性纺织品,以保护工人免受对其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的危险液体的伤害。 这一过渡期被认为有足够的时间为所有相关应用开发具有成本效益的替代品,在这些应用中,纺织品需要提供人类健康/生命保护功能(例如,由于斥油性或斥化学性)。
需要此类保护的工人包括消防员、(他们暴露在油类和化学品的风险中,因此需要个人防护设备)以及医疗保健部门的工人。
将全氟辛烷磺酸列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附件一的第3点所述的减损是否适用于物品?
该减损仅适用于含有全氟辛烷磺酸、其盐类和全氟辛烷磺酸相关物质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浓度等于或低于20毫克/千克的物质,当它们被用作生产全氟碳链等于或短于6个原子的氟化学品的运输隔离中间体时,须符合条目中规定的条件。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附件 I 中关于 PFOA 的条目是否适用于化妆品?
是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附件一中的物质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化妆品生产,除非条目中指明了用于该目的的特定减损,但 PFOA 并非如此。
目前在物品中使用的全氟辛烷磺酸是否低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规定的阈值?
有迹象表明,全氟辛烷磺酸相关物质的用途低于规定的阈值,例如某些医疗器械,如体外诊断试剂盒和内窥镜的彩色过滤器,但迄今为止尚无书面证据。
但应注意的是,禁止在物品生产中使用全氟辛烷磺酸和全氟辛烷磺酸相关物质,即使物品中的浓度低于无意痕量污染物阈值。 全氟辛烷磺酸和全氟辛烷磺酸相关物质的允许用途是在封闭循环系统中用作非装饰性硬铬(VI)电镀的抑雾剂。
更多信息可参见《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替代品指导草案》(由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承包商编写)。
为什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条例》与《斯德哥尔摩公约》对多溴联苯醚的列名方式不同?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采用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附件 XVII八溴二苯醚相同的方法,即使用化学式,列出多溴二苯醚。 这些物质的通用名称取自缔约方大会第四届会议的决定,因为与 REACH 法规中使用的措辞相比,这些名称更准确地描述了化学式所涵盖的内容。 第四届缔约方大会决定的基础是提名。八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商用混合物被提名,但在评估过程中,事实证明列出商用混合物中已被证明符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标准的主要单个同系物比只列出商用混合物更为正确和准确。
半成品或物品或其部件的全氟辛烷磺酸限值为 0.1%(按重量计),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的全氟辛烷磺酸限值为1 μg/m2(按涂层材料计),如何适用于皮革?
指令 94/11/EC 将 "涂层皮革 "定义为 "皮革表面涂层不超过产品总厚度的三分之一,但超过 0.15 毫米的皮革"。 对于符合 "涂层皮革 "定义的物品或部分物品,如果涂层无法与皮革基材分离,则适用1 µg/m2 的限值。对于不符合 "涂覆皮革 "定义的物品或物品的一部分,适用 0.1% 的重量限值。
EN ISO 23702-1:2018 测试方法可用于检测和定量皮革和涂覆皮革中可萃取的中性、离子、长链、中链和短链全氟和多氟物质(包括全氟辛烷磺酸)。
并非所有列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附件一的物质都在其相应条目中规定了无意痕量污染物的最大值。就第 4(1)条第(b)点规定的豁免而言,这些物质被视为无意痕量污染物的最大浓度是多少?
对于附件I中未规定无意痕量污染物(UTC)最大值的物质,应适用分析检测限(LOD);这意味着含有超过分析检测限的附件 I 物质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不能享受第4(1)条(b)点规定的豁免。
如果一种物质同时被列入Reach附录XVII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必须遵守哪些要求?
列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附件的物质应从Reach法规附件XVII中删除。然而,列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和从附件XVII中删除可能不会同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条件(通常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规定的条件)。
138-0228-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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